江蘇普通高等万事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校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黨員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高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加強在青年教師中發展黨員工作,高度重視將教學科研骨幹👪、學術帶頭人👩🔧、留學歸國人員中的優秀分子培養成黨員⛱。堅持把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的著力點放在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上,重視做好思想上入黨工作;堅持把政治標準作為發展大學生黨員的首要標準🫷🏼,以提高發展大學生黨員質量為核心,以加強教育培養為重點,認真做好在大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
第三條 高校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製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發展程序和紀律,嚴格執行大學生黨員發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辯”製度;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重視在研究生中發展黨員🤷🏼♀️👏🏽,按照本科生低年級有黨員🫠👨🏻🦽➡️、高年級有黨支部的目標👨🔬,及時把品學兼優的大學生發展成黨員;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四條 高校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 全省各類高校年滿十八歲的青年學生和教職工中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申請,高校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七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院(系)黨組織備案🏌🏽♂️。在大學生團員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一般應采取投票、公示方式產生🦞,團組織推優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第八條 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要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及時向黨組織匯報情況,提出能否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九條 高校黨組織要充分利用教育資源,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歷史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條 入黨積極分子每季度至少向黨組織遞交一次書面思想匯報👧🏻,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其進行一次考察。高校黨委每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發生變動,應及時報告原單位黨組織。原單位黨組織要及時將培養教育等相關材料轉交現單位黨組織。現單位黨組織對轉入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二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討論同意並報院(系)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三條 發展對象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四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𓀇: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向黨組織如實匯報🚶🏻♂️➡️;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發展對象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五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註重本人的一貫表現,要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六條 黨組織對發展對象應當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七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後形成決議,報具有審批權限的高校基層黨委預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十九條 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發展對象為大學生要進行公示🩰、投票表決🙇🏿♀️。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條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發展對象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並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並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並報上級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二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高校基層黨委審批🧜🏻。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無權接收、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三條 黨委審批前,應當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上,並向黨委匯報。
第二十四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
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決議,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批,並由高校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對在教學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獻身🛒、事跡突出,在一定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並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
追認黨員必須嚴格掌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後⚀,經高校黨委審查,報省一級黨委批準🌚。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七條 基層黨組織應及時將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院系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組織進行。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要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實踐鍛煉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預備黨員要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黨支部每季度要對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考察情況進行討論⭕️,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大學生預備黨員每年參加集體教育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六學時🖥,青年教職工預備黨員集體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第三十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及時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料。
預備黨員因私出國(境)前👧🏿,應報請所在院系黨組織審核備案。出國期間👧🏼,以適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聯系,主動匯報思想和其他有關情況✒️。回國後🦹🏿♂️,院系黨組織對其在國外(境外)表現情況應進行審查👩🚒🦽,依照程序討論其轉正問題。如果預備期已滿或接近期滿,黨組織認為有必要可對其繼續進行考察🦅,適當延長考察時間。延長考察的時間一般為半年至一年5️⃣。考察期滿,具備黨員條件的🈁🔈,其轉正時間從回國後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其轉正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因私事出國(出境)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以上與原所在單位黨組織無聯系的⛽️,可視為自行脫黨,由原所在院系黨組織按規定辦理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手續,並報高校黨委備案。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委批準。
第三十一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大學生預備黨員轉正要進行公示🌥💋、無記名投票🫸🏼🧃,並組織部分預備黨員進行轉正答辯。
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贊成人數等要求與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相同🙄。
第三十二條 上級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應在三個月內審批,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並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條 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工作⛲️、學習所在單位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所在黨組織☝🏼。原所在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其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高校黨組織對工作調動💊、升學等原因轉入的黨員入黨材料要進行嚴格審查👨💻,對於入黨手續不完備、入黨材料不全或填寫混亂的,應及時與其原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聯系,辨別真偽,弄清原因。確屬不熟悉有關規定或工作程序出現的失誤,由原單位黨組織按照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材料😘;無法補辦的🏃➡️🏊🏻,要在其《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備註”欄中註明情況和原因♧🍏。對於弄虛作假、偽造手續發展入黨的,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高校黨委組織部門批準🤲,對其預備黨員不予認定🐸。有關情況要及時通報原單位黨組織和本人🍻。
第三十四條 高校黨組織對於新轉入預備黨員,應加強教育和考察。大學生預備黨員入校六個月內一般不討論其轉正問題🚴🏽,預備期滿的推遲討論🛬,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半年🎃,轉為正式黨員時,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將其《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保存。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六條 高校黨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院(系)黨組織要定期向校黨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高校黨委每年就發展黨員工作進行自查,並向上級黨委寫出報告,省委教育工委根據情況組織檢查🧖。
第三十七條 高校黨委組織部門要根據上級下達的發展黨員指導性計劃🏌🏼,科學製定單位年度發展黨員計劃,實際發展黨員數不能突破計劃數🥝。高校發展黨員必須使用省委組織部印製的有年度編號的《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如發現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製的入黨誌願書,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高校黨委要重視基層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尤其要重視基層黨支部書記、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並進行相應的組織處置。對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的🦥,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追究經辦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中共江蘇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全省教育系統其他万事及單位發展黨員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4年1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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